上门推销、代销诈骗
上门推销是大学生经常遇到的骗局,主要诈骗对象是大一新生。骗子大多采用以厂家寻找销售代理或低于市场价的假冒商品诈骗同学钱财,推销行骗的物品多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廉价文具,手机、笔记本电脑、洗发水、运动鞋、小饰品等等。而且所推销产品多为假冒伪劣产品。每年都有不少同学因此上当受骗。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调查结果,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人,中国网民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一位。中国网民的主体仍旧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这一网民群体占到中国网民的68.6%,超过网民总数的2/3。中国的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继续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2008年6月的网民使用率为58.3%,用户规模达到1.47亿人,美国同期的网络游戏使用率为35%,远低于中国。由于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如此之大,目前已经成为政府和业界都尤为关注的问题。网络游戏是文化、艺术和高科技术的结合体,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文化价值,对传承和繁荣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网络游戏近年来成为被青少年广泛参与和关注的文化形式,对中国社会的深层影响较大。所以,中国的学者应该把网络游戏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分析研究,以指导社会各界以正确的态度去认识和面对它。
一、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积极影响
网络游戏种类繁多,按照内容来划分主要有7种:角色扮演类,策略类,动作类,模拟现实类,体育类,桌面类,竞速类。各类游戏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游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有一定帮助的。
1、开发大脑,提升智力
一些益智类游戏,可以通过玩家手脑的配合,令大脑通过紧张高速的运作,提高和锻炼大脑的反应灵活度,长时间锻炼可以起到开发大脑,提升智力的作用。
2、培养一定的积极性,提高创新意识
网络游戏,只要付出时间认真玩了,都会在游戏世界里取得一定成就,游戏中这样的模式可以在生活中培养出玩家一定的积极性。另外商家还开发一些游戏能把学习和娱乐结合在一起,激发青少年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有的网络游戏让玩家在玩的过程中,能认识自己的长处和优势,在虚拟的世界比在现实生活里更容易突破常规,勇于尝试,从而渐渐激发出个体的创新意识,完善自己。
3、缓减压力,增强自信心
青少年在工作和学习中,必定面临种种压力,游戏也是一种娱乐方式,玩家可以在游戏中转移注意力,放松心情,减轻压力。一些角色扮演游戏,可以让玩家在游戏中大显身手,减压的同时使他们相信自己的能力,培养了自身的成就感,增强了自信心。
4、磨练意志,加强团队配合精神
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比拼的都是耐力和时间,在游戏中取得成功,也是要付出很多的努力,过程多曲折,玩家们通常在游戏中能磨练自己的耐力和意志。还有很多的游戏是需要成员间的相互配合,在游戏中玩家必须配合得当才可能获得成功,这样潜移默化增强了游戏用户的团队配合精神。
二、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
网络游戏是一把双刃剑,在给网民提供更多娱乐选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而影响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负面问题。
1、对青少年生理方面的影响
调查报告显示,玩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玩家,每周平均玩游戏时间是11.9小时,玩家玩此类游戏时间的差别比较大,游戏时长标准差达到14.3小时/周。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玩家是耗费过多的时间在此类游戏上。这样沉迷于游戏,生活规律严重被打破,很多沉迷网络游戏的青少年还伴随有吸烟和饮酒等不良习惯。专家称,长期的作息不稳会导致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体内激素水平失衡,免疫功能降低,继而睡眠质量、食欲、体质均下降,精神萎靡不振,引发一系列连带症状。也有专家称,长时间玩网络游戏,思维模式单一固化,会影响人的智力水平。
2、对青少年生活、心理层面的影响
过多的沉迷网络游戏,除了影响青少年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之外,还容易导致他们混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虚拟世界里,玩家们的游戏行为基本都是虚拟行为,他们不顾及虚拟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很多玩家在游戏中以级别高而任意“杀人”,甚至以此为乐。这种虚拟行为,把人性本能深处潜在的占有欲、报复心等丑恶面,都调动了起来,对玩家的人格产生直接的影响。游戏中,以暴力、血腥或色情为特点的网络游戏对青少年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有专家认为,一些沉溺于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会由于不能实现其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这两个不同的生活世界中的角色转换,从而造成现实生活中思想和行为的错位。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很容易出现情绪波动,注意力程度下降,自我为中心的情况。长期处于虚拟世界的他们,在生活中时常会感觉角色难以调适,有的倾向于抑郁、敏感、退缩、自卑以及缺乏社交勇气,有的倾向于焦虑、急躁、叛逆、暴力,少数严重的,时常有超出常人想象的想法以及越轨行为,一部分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对网络游戏负面影响应采取的措施
一个人在学生阶段是生理,心理成长,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性时刻。对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对社会的危害性将很大。必须从三方面着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1、加强游戏开发商的自律
网络游戏是网络文化的一部分,商家耗费高成本开发网络游戏的主要目的是盈利,但是由于其受众群体的特殊性,商家不能仅仅把网络游戏看成是一个赚钱工具,因此不能单纯的从经济价值上来看待网络游戏产业。开发商首先要抓住基本的一点就是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网游开发商一定要认识到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从长远来看,网络游戏开发商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要克服自身弱点,争取长期良性的发展。客观上来说中国本土的网络游戏产业也承担着传播我国民族文化,教育受众的社会责任。网络游戏不仅仅是游戏产业,它更是影响社会生活的重要文化因素,作为文化产业中影响范围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网络游戏的文化性、思想性是游戏开发商慎重考虑的问题。我国的网络游戏行业,应该走健康娱乐的发展道路。
2、青少年要提高自身对网络游戏负面影响的认识
网络游戏是一种能有效帮助青少年迎接挑战,减轻工作或学习压力,结交朋友的娱乐工具。但是沉迷于其中却会严重影响到工作和学习。青少年的主要的任务还是学习和工作,所以应该合理支配时间,把自己的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玩网络游戏要有选择,态度要端正。
3、加大社会力量的监管和引导
加强社会力量的双重监管和引导,这里所说的双重监管引导指的是针对网络游戏开发商和游戏玩家双方的监管和引导。相关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游戏开发商的监管和引导。对于含有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因素的网络游戏应予以坚决取缔。明确适合不同年龄层次的网络游戏,实行分级准入制度。同时鼓励游戏开发商开发适合青少年的、积极向上的网络游戏,必要时对游戏开发商还可采取政府奖励制度。
加强对网络游戏玩家的监管和引导。实行网络游戏实名制,对于不适合该游戏的玩家限制进入,坚决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同时从学校和社会多方面加强不健康网络游戏危害的宣传力度,为青少年开辟健康、绿色的上网环境。
总之,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游戏有利又有弊,不可否认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的确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们绝对不能因此忽视了网络游戏的弊端。如前所述,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绝对不容忽视。在今后的几年内,网络游戏还将飞速发展,而对于今后更加大型化、多样化、多媒体化的网络游戏,更大数量的网络游戏用户,网络游戏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将是深远的。不管是游戏开发商,还是广大青少年、政府、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都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网络游戏,尽可能多的利用网络游戏的益处,努力将其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周某不是出来了吗,你可以去问问他。他说的监狱里个个是人才,说话又好听。我想应该是真,监狱里面有些诈骗分子,和网络黑客,没有点技术还真进不去那里
像他们这样的组织,一定要严格的捣毁,因为他们危害了很多妇女的合法权益。
赵吉操纵证券价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刑事审判参考》第七辑),案例及其处理方法如下: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吉吉,男,29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石家庄信托投资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交易清算员,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吉吉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吉吉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因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赵吉吉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吉吉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春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吉吉的辩护人辩称:赵吉吉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吉吉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故对赵吉吉应当从轻处罚,并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除与赵吉吉的行为有关以外,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吉吉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吉吉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4月15日,赵吉吉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复制下委托报盘数据库,再对该数据库进行模拟修改。当修改获得成功后,赵吉吉即决定次日实施。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耐”,赵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该种股票价格上扬时,抛售获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被告人赵吉吉在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里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达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周某等5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位委托买入“兴业房产”198.95万股、“莲花味精”298.98万股。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上述修改过的数据被三亚营业部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扬。赵吉吉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帐户上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也将受赵吉吉示意买入的8.9万股“莲花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由于拥有这两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三亚营业部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赵吉吉的履历和赵吉吉原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吉吉毕业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用电子专业,曾先后在两家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工作,熟识证券行业计算机操作业务。赵吉吉的供述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2.三亚营业部1999年4月16日的报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报告”证实:三亚营业部经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委托报盘的数据库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报告”还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经复制过数据库,并进行删除和修改。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与上述情况反映相符。
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资金帐户对帐单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该帐户有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印证了赵吉吉关于想使自己原先购入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在抛售时能减少损失的供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技术部经对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后作出的情况分析和三亚营业部电脑操作人员周斌的证言证实: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只要掌握一般计算机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便可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证实的情况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侦查实验情况记录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关于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中委托报盘数据库被侵入并被修改数据的现实可行性结论”鉴定书,与三亚营业部的“分析报告”和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亚营业部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结果、该部4月16日的现场监控录像带以及被告人赵吉吉所在单位的同事王洋、刘景亚对监控录像带中人物图像指认的结果证实:赵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过三亚营业部营业厅,通过操作计算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待发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作了修改。
将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数据查询单与被修改的数据进行对照后证实: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审能股份”、“丰华圆珠”的数据,被改为以涨停价10.93元分别买入“兴业房产”99.9万股和99.05万股;股民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金健米业”、“岁宝热电”和“福建水泥”的数据,被修改为以涨停价12.98元分别买入“莲花味精”99.99万股、99.03万股和99.96万股。5位股民委托报盘数据被修改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莲花味精”股票会在16日下午涨停,可以买进一些。于是,他在4月15日嘱其代理人王琦华买进了“莲花味精”股票7.9万股,王琦华本人也跟着买进同样股票1万股。高春修的陈述得到王琦华证言的印证。高春修、王琦华的证言还证实: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开盘,即以涨停价委托卖出在4月15日买入的“莲花味精”股票。赵吉吉供认,曾叫高春修事先买些“莲花味精”股票。
5.三亚营业部的报案报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单、三亚营业部财务人员孙春皎关于其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陈述、被告人赵吉吉抛出“兴业房产”的交割单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的证言证实:赵吉吉非法修改数据后,即电话通知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将其名下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卖出;被赵吉吉修改过的数据在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即被发送到交易所,两种股票的价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涨停价位,引起这两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扬,出现异常波动;有总价格6000余万元的近500万股的两种股票被三亚营业部买入,最后导致平仓,造成该营业部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扣除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损失外,尚有240多万元无法追回。同时,这些证据也反映了赵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机抛售股票从中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查和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同时,涉及计算机的各种犯罪也逐渐增多,日渐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依法惩治针对计算机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各种犯罪,已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被告人赵吉吉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自觉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给三亚营业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赵吉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赵吉吉违法所得的7277.01元,应当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给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造成的经济损失,赵吉吉应当赔偿。
注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其中第(四)项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规定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赵吉吉的整个行为,从现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致使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坏。这些表像,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相似。但是赵吉吉并非以破坏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为目的的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观上是想在引起股票价格异常上涨时抛售股票获利,客观上引起了股市价格的异常波动,结果也确实使自己及朋友获得了利益,而给三亚营业部造成295万余元的损失。赵吉吉的犯罪,虽然使用的手段牵连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于4月15日买进数万股“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开盘前即以涨停价位委托抛出,其委托的价格与开盘后出现的涨停价位相符。因此,高春修关于是被告人赵吉吉让其买进该股票的证词,是可信的。赵吉吉关于高春修抛售股票与其无关的辩解,赵吉吉的辩护人关于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赵吉吉修改了数据,以致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发出了错误的买入信息,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从表面上看,三亚营业部似乎是因无力支付而被强制平仓造成损失,但根本原因却在于赵吉吉的扰乱股市行为。赵吉吉理应对三亚营业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赵吉吉的辩护人提出强制平仓是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吉吉虽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并且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赵吉吉的辩护人要求对赵吉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赵吉吉归案后交待问题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惩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判决:
一、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赵吉吉赔偿被害单位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97604.62元。
三、追缴被告人赵吉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77.01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吉吉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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