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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已成网络犯罪核心(网络黑客犯什么罪)

hacker2年前 (2022-06-01)黑客业务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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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属于犯罪分子吗?

并不是。黑客只是对一个人群的称呼。

一、定义

1、泛指擅长IT技术的人群、计算机科学家。Hacker们精通各种编程语言和各类操作系统,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产生成长。“黑客”一词是由英语Hacker音译出来的,这个英文单词本身并没有明显的褒义或贬义,在英语应用中是要根据上下文场合判断的,其本意类似于汉语对话中常提到的捉刀者、枪手、能手之类词语。在信息安全里,“黑客”指研究智取2、计算机安全系统的人员。利用公共通讯网路,如互联网和电话系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载入对方系统的被称为黑帽黑客(英文:black hat,另称cracker);调试和分析计算机安全系统的白帽黑客(英语:white hat)。“黑客”一词最早用来称呼研究盗用电话系统的人士。

3、在业余计算机方面,“黑客”指研究修改计算机产品的业余爱好者。1970年代,很多的这些群落聚焦在硬件研究,1980和1990年代,很多的群落聚焦在软件更改(如编写游戏模组、攻克软件版权限制)。

4、“黑客”是“一种热衷于研究系统和计算机(特别是网络)内部运作的人”。

二、黑客守则

1、不恶意破坏任何的系统,这样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他人的软件将导致法律责任,如果你只是使用电脑,那仅为非法使用!注意:千万不要破坏别人的软件或资料!

2、不修改任何的系统档,如果你是为了要进入系统而修改它,请在达到目的后将它改回原状。

3、不要轻易的将你要hack的站台告诉你不信任的朋友。

4、不要在bbs上谈论你hack的任何事情。

5、在post文章的时候不要使用真名。

6、正在入侵的时候,不要随意离开你的电脑。

7、不要在电话中谈论你作为黑客的任何事情。

8、将你的笔记放在安全的地方。

9、想要成为黑客就要学好编程和数学,以及一些TCPIP协议、系统原理、编译原理等计算机知识!

10、已侵入电脑中的帐号不得清除或修改。

11、不得修改系统档案,如果为了隐藏自己的侵入而做的修改则不在此限,但仍须维持原来系统的安全性,不得因得到系统的控制权而将门户大开!

12、不将你已破解的帐号分享于你的朋友。

13、不要侵入或破坏政府机关的主机。

14、不会编程的黑客不是好黑客。

15、黑客世界的高手们不同于“盗取”。

16、黑客并不是一味的攻击用户,而是通过攻击来研究漏洞,从而大大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三、黑客的作用

1、收集网络系统中的信息

信息的收集并不对目标产生危害,只是为进一步的入侵提供有用信息。黑客可能会利用下列的公开协议或工具,收集驻留在网络系统中的各个主机系统的相关信息:

2、探测目标网络系统的安全漏洞

在收集到一些准备要攻击目标的信息后,黑客们会探测目标网络上的每台主机,来寻求系统内部的安全漏洞,要探测的方式如下:

3、建立模拟环境,进行模拟攻击

根据前面两小点所得的信息,建立一个类似攻击对象的模拟环境,然后对此模拟目标进行一系列的攻击。在此期间,通过检查被攻击方的日志,观察检测工具对攻击的反应,可以进一步了解在攻击过程中留下的“痕迹”及被攻击方的状态,以此来制定一个较为周密的攻击策略。

4、具体实施网络攻击

入侵者根据前几步所获得的信息,同时结合自身的水平及经验总结出相应的攻击方法,在进行模拟攻击的实践后,将等待时机,以备实施真正的网络攻击。

黑客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

黑客行为触犯了刑法,黑客应该都不陌生,黑客实际上就是专门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这些黑客对计算机的各种操作都非常的熟悉。普通民众,公司,甚至于国家,在日常的生活及发展过程当中都已经离不开计算机。严厉惩治黑客攻击的这种行为,是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黑客是否犯法,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黑客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群特殊的群体,很多“黑客”通过病毒入侵、攻击电脑系统和摧毁信息等手段,专门从事网络诈骗、窃取政府、企业和个人信息,甚至进行恐怖主义等破坏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黑客是网络犯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20世纪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掌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如果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安全,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认识,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认识。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认识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点。《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目前美国联邦关于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容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与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意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网络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 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络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 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络世界无中心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掌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与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络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容易越轨、违法和犯罪。

黑客最早是怎么产生的?

提起黑客,总是那么神秘莫测。在人们眼中,黑客是一群聪明绝顶,精力旺盛的年轻人,一门心思地破译各种密码,以便偷偷地、未经允许地打入政府、企业或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窥视他人的隐私。这群“电脑捣乱分子”尤其喜欢在夜间连上调制解调器开始在网上寻找目标,象一群怯光的蝙蝠,扇翅滑过城市黑暗的夜,穿行于广袤无垠的网络空间。

其实,黑客成为人们眼中“电脑捣乱分子”的代名词,只是近几年的事。黑客的产生与变迁,有一语难以概之的复杂背景,并且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一部“黑客史”其实就是一部计算机发展的历史。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人们对黑客的定义。黑客(hacker),源于英语动词hack,意为“劈,砍”,引申为“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工作”。在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园俚语中,“黑客”则有“恶作剧”之意,尤指手法巧妙、技术高明的恶作剧。在日本《新黑客词典》中,对黑客的定义是“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象绝大多数电脑使用者那样,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由这些定义中,我们还看不出太贬义的意味。那么,公众眼里“电脑捣乱分子”的形象又是如何形成的呢?这就需要了解黑客的发展史。

一般认为,黑客起源于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实验室中,他们精力充沛,热衷于解决难题。60、70年代,“黑客”一词极富褒义,用于指代那些独立思考、奉公守法的计算机迷,他们智力超群,对电脑全身心投入,从事黑客活动意味着对计算机的最大潜力进行智力上的自由探索,为电脑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正是这些黑客,倡导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倡导了现行的计算机开放式体系结构,打破了以往计算机技术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局面,开了个人计算机的先河,提出了“

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他们是电脑发展史上的英雄。现在黑客使用的侵入计算机系统的基本技巧,例如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开天窗(trapdoor),走后门(backdoor),安放特洛伊木马(Trojanhorse)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发明的。

从事黑客活动的经历,成为后来许多计算机业巨子简历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之一乔布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60年代,计算机的使用还远未普及,还没有多少存储重要信息的数据库,也谈不上黑客对数据的非法拷贝等问题。到了80、90年代,计算机越来越重要,大型数据库也越来越多,同时,信息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这样一场新时期的“圈地运动”引起了黑客们的极大反感。黑客认为,信息应共享而不应被少数人所垄断,于是将注意力转移到涉及各种机密的信息数据库上。而这时,电脑化空间已私有化,成为个人拥有的财产,社会不能再对黑客行为放任不管,而必须采取行,

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进行控制。黑客活动受到了空前的打击。

硬币有正反两面,黑客也有好坏之分。有协助人们研究系统安全性的黑客,也有专门窥探他人隐私,任意篡改数据,进行网上诈骗活动的下三滥黑客。现在,在人们眼中,黑客成为网上捣乱分子和网上犯罪分子的代名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人总是用“黑客”自我命名和自我辩护。

然而,这些人是真正的黑客吗?真正的黑客是什么样子的?

让我们来看一看黑客的文化。

黑客文化精髓

黑客文化首先包含了自由不羁的精神。黑客在网络上自由驰骋,他们喜欢不受束缚,喜欢挑战任何技术制约和人为限制。黑客认为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和公开的。黑客行为的核心,就是要突破对信息本身所加的限制。黑客就是那些在网络上对信息“劫富济贫”的人。从事黑客活动,意味着对计算机的最大潜力进行智力上的自由探索,意味着尽可能地使计算机的使用和信息的获得成为免费的和公开的,意味着坚信完美的程序将解放人类的头脑和精神。

其次,黑客文化也包含了反传统、反权威、反集权的精神。这是对60年代反主流文化价值观的继承。黑客蔑视现行电子世界的行为规则。他们认为这些规则并不能起到维持法律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的作用,相反是为了获取利润和镇压异己,是不道德的,而他们自己是既有反抗精神又身怀绝技的天才,是电子时代的“侠盗罗宾汉”,他们有自己的一套行为准则。

史蒂夫?利维在其著名的《黑客电脑史》中指出的“黑客道德准则”(theHackerEthic)包括:

通往电脑的路不止一条

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打破电脑集权

在电脑上创造艺术和美

计算机将使生活更美好

这些都是黑客进行网上活动时心照不宣的“江湖规矩”。

几代黑客一直在为使电脑脱离集权化而抗争。他们为形成当今开放的计算机和网络体系结构做出了自己的贡献。60年代,第一代黑客聚集在大学计算机系的教室里,利用分时技术允许多个用户同时执行多道程序;第二代黑客在70年代发明并生产了个人计算机,领头人是苹果公司的创建人史蒂夫?乔布斯;第三代黑客中的许多人后来成为80~90年代的软件设计师,包括比尔?盖茨;第四代黑客就是现在的黑客,他们创造和发展了Internet,并试图使其变得更加开放和自由。

此外,黑客文化还包含了一种自命不凡的英雄主义。黑客是充满矛盾的一群人。他们遵循由来已久的查获缺陷并予以公开发表的传统。黑客朦胧地认为,通过自己从事的黑客活动,可以暴露网络的缺陷,提高人们对安全的重视。而被侵入者显然不这样想。对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来说,黑客是自作聪明的反社会分子,以破坏他人的生活为乐趣,毫不在乎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然而,所有其他人的这些看法对于黑客来说是毫无意义的,黑客毫不在乎别人的评说,他们心目中的自我形象是一群绝顶聪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黑客的原则之一是共享。他们自诩 为“盗火的普罗米修斯”,是“ 侠盗罗宾汉”的现代电子版,他们热衷于把被少数人垄断的信息送给大众共享。各种各样的黑客,骨子里都渗透了反叛的英雄主义思想,只要打开调制解调器、按动键盘,他们就有了反抗现行秩序和挑战现有权威的力量,就有豪情壮志油然而生。他们期待成为一种文化原型而被人们所认识。而显然,他们是否符合这样的

名声还有待历史和社会的评说。

黑客文化的未来发展

无论对黑客的行为如何评说,没有人能够否认黑客对计算机技术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而在这样一个崭新的、前所未有的网络时代,黑客文化何去何从呢?

目前,政府和公司的管理者越来越多地要求黑客传授给他们有关电脑安全的知识。许多公司和政府机构已经邀请黑客为他们检验系统的安全性,甚至还请他们设计新的保安规程。在两名黑客连续发现网景公司设计的信用卡购物程序的缺陷并向商界发出公告之后,网景修正了缺陷并宣布举办名为“网景缺陷大奖赛”的竞赛,那些发现和找到该公司产品中安全漏洞的黑客可获1000美元奖金。无疑黑客正在对电脑防护技术的发展作出贡献。

同时,黑客也正在越来越多地保护网络空间,使其免受非法闯入者和恐怖分子的袭击。正如一位黑客所言:“黑客爱电脑,他们希望电脑化空间平安无事”。

最近,《纽约时报》在一篇文章中称加州大学的研究生黑客为“数字交流新卫士”,并评论说,包括黑客道德准则在内的黑客文化也许会融合进商业化利用Internet的主流中。

真的会有这么一天,黑客文化也将成为“主流文化”中的一员吗?或者主流之外的空间才是黑客生长最适宜的土壤?黑客文化将去向何方?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黑客犯法吗

黑客属不属于于犯罪,要依据黑客的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而定,如果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攻击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就有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律分析】

黑客泛指擅长IT技术的人群、计算机科学家,黑客们精通各种编程语言和各类操作系统,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而产生成长。黑客一词,最初曾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后逐渐区分为白帽、灰帽、黑帽等,其中黑帽即骇客。在媒体报道中,黑客一词常指软件骇客,而与黑客相对的则是白帽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他人的电脑资源为标的的犯罪行为,又称为入侵型的电脑犯罪。第二种是利用电脑资源为工具的犯罪行为,又称为犯罪场所型的电脑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黑客"是什么?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几乎从互联网一开通,它就成为罪犯的窥探对象,或一些高智商电脑玩家的恶作剧对象。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他们神通广大,几乎无所不能,经常做出一些惊人之举。这些网络肇事者,就是所谓的"黑客"。

实际上,黑客就是一些通过破译系统密码闯入网络禁区的电脑高手,或本来就是系统程序的创作者,他们在程序里留了个后门,以便日后再次进入。有的黑客非法进入银行系统网络,盗窃、诈骗银行资金;他们甚至"入侵"国际部网络,窥探国家军事机密。有关网络"黑客"五花八门的犯罪事例举不胜举,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现在,各国的计算机专家正在研究对付"黑客"的办法,来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弥补网络的缺陷,最终使"黑客"无从下手。

电脑"黑客"是指那些凭借娴熟的电脑技术和破译密码的本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信息,甚至破坏各种计算机系统的人,他们是现代电脑系统的"超级杀手"。

"黑客"们不断编写出功能强大的探测工具程序,去查找因特网中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一旦发现某个系统有漏洞,他们就会登录和控制这个系统。

"黑客"

引发黑客犯罪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首先,黑客们一定有高精尖的知识和技术。他们为了利益的驱动,利用自己的技术钻空子。监管到他们的行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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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味败骨
2年前 (2022-06-01)

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安全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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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难绣羽
2年前 (2022-06-01)

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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